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州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提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㈢引导主要农产品稳定生产,培育发展特色农作物,协调实施“菜篮子”工程,引导农作物种植和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㈣组织实施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开展种子经营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㈤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组织监督州内植物检疫防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㈥指导乡镇企业集聚和园区建设,推动休闲、旅游农业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指导企业名牌战略实施、品牌创建和质量体系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通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㈧负责农业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㈨组织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㈩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十一)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协调地方国有农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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